台灣首宗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案例BOT[高雄地下街]
曾是我在屏東農專念書那一年(74年).流連忘返的地方
可惜32年前一把大火.毀了我們的青春歡樂勝地
根據民國78年12月時報周刊專輯
高雄地下街長期管理不善的結構因素
可以看出.發生火災只是早晚問題
最致命因素是.所有權和管理權竟然分開
先簡介高雄地下街興建過程
民國65年4月開工.民國66年國慶日地下一樓竣工.開放參觀
民國67年國慶日.完成地上公園開闢.及地下一層開始營業
並由省主席謝東閔命名為[高雄地下街]
民國69年.地下二層.三層.陸續開始完工營業
一開始王玉雲市長.在規劃興建高雄地下街時
由於是台灣首宗BOT.無任何前例可循.又怕公務員惹上圖利罪
所以規定民國65年得標投資開發的愛河公司
需自營三分之二.立意在統一管理
可是愛河公司卻逢高
私下將85%店鋪所有權.脫手出售給各商戶
再另外以公司自己人成立'管委會'
還向市政府申請放棄合約上的管理權
委由當時沒有法源依據'管委會'管理
就是變成存抽成'專櫃'地下街的概念
愛河公司會這樣搞.是真正'跳下去'經營管理
才發現當時法規不合時宜.真要依法.可是條條犯法.寸步難行
例如當時'理論上'隨時要反攻大陸
所以法律規定.全國所有公寓大樓地下樓層.全部只能當'避難層'
既然都是只能當避難層.就沒有'分區營業限制'
無法要求進駐商家'分類分區'(大家都想搶黃金地段)
導致動線雜亂無章.各種用途雜陳百花八門
安全方面.諾大地下街.竟然沒任何防火鐵捲門
直通樓梯未設甲種防火門
滅火器數量不足.滅火藥水自開幕就沒換過.早已失效
更別說自動灑水頭.火警探測器早已失效或被遮蔽
所有樓梯間.全被隨便放置雜物堵住
市政府評鑑報告.九成以上全部不及格
市政府對合約中負責管理的愛河公司.發出限時改善的'最後通牒'
被愛河公司回函說:地下街所有權人均非該公司所有
該公司自72年4月起.僅經營'租賃業務'(專櫃抽成意思)
要市政府'逕行'通知所有權人辦理
將皮球踢回給高雄市政府
高雄市政府則再'發函':請愛河公司依約負責管理'
就是公文大戰.幾個月拖幾個月
商家也不滿
沒身份愛河公司單方面設立的'管委會'帳目開支灌水
也組成'自治會'對抗.演變成四方大'會戰'(或說混戰)
加上扯到民國78年年底選擇
民意代表因為選票壓力.受商家所託
介入'協調'迫使是政府收回停止營業命令.改以'補強'安全結構
造成高雄市政府消防局.警察局已經發出停止營業命令
市政府無視.又和商家續簽四年'改善'經營合約
單是市政府各局命令就互相牴觸.令人瞠目結舌怪象
再加上商家向行政院提出行政訴願
就這樣.N方'角力'
一直'戰到'火災.大家都'玉石俱焚'為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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